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
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采〔2020〕8号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全面构建公共服务购买机制,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7日
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
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全面构建公共服务购买机制,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购〔2015〕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购买主体购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即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评审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三条 竞争性评审,是指购买主体对具备有效竞争条件的服务项目,通过评审小组对意向承接主体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承接主体的购买方式。
第四条 定向委托,是指在特殊条件下,购买主体按照规定程序,将政府购买服务事项交由特定的承接主体承担的购买方式。
第五条 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应在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和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具备组织项目购买程序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不具备相应能力的,可以委托具备组织购买程序能力的第三方代理机构承担具体购买工作。
第七条 评审小组(或协商小组)由购买主体代表和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及以上单数。
与意向承接主体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小组(或协商小组)成员,应当回避。利害关系是指:
(一)参加本次购买服务活动前3年内与意向承接主体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本次购买服务活动前3年内担任意向承接主体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本次购买服务活动前3年内是意向承接主体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意向承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意向承接主体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意向承接主体认为购买主体相关人员与其他承接主体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购买主体或者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购买主体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 通过公告方式公开购买需求、邀请意向承接主体及发布购买结果的,购买主体应当通过“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发布,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公告期内,对购买需求等公告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发布变更公告并书面通知已报名参与购买活动的意向承接主体。
上述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九条 购买主体、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项目文件。项目文件包括竞争性评审文件、定向委托文件、响应文件、购买活动记录、公告材料、合同文本、验收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项目文件可以纸质或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购买活动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购买项目类别、名称;
2.项目预算和合同价格;
3.购买方式,采用该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材料;
4.评定标准及确定最终承接主体的依据;
5.异议、复核及相关答复情况;
6.终止购买服务活动的原因;
7.其他购买活动记录材料。
采用书面推荐方式邀请意向承接主体的,书面推荐函也应作为项目文件妥善保管。
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或标准、服务期限、成交价格等,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备案。
第十一条 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购买主体实施监督管理,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项目资金。
第三章 竞争性评审
第十二条 服务项目承接主体市场发育程度较好,具备有效竞争条件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三条 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竞争性评审文件。评审小组论证并确定项目购买需求,研究编制竞争性评审文件。竞争性评审文件应包括竞争性评审公告或邀请函、承接主体须知、项目预算、项目需求和技术方案要求、价格构成或报价要求、评审方法和评分细则、承接主体响应文件格式及附件要求、提交项目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样本等内容。
(二)发布公告或发出邀请函。购买主体通过发布购买服务项目公告或发出书面邀请函形式,邀请不少于3家意向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竞争。当符合条件的意向承接主体少于3家时,评审小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继续进行评审、改为定向委托方式、修订购买需求重新发布公告或发出邀请函。
(三)编制响应文件。意向承接主体按照服务项目竞争性评审文件要求,编制服务项目响应文件。意向承接主体应对其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小组按照竞争性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分细则,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必要时可与意向承接主体分别进行谈判协商。
评审期间,评审小组可根据评审响应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购买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购买主体代表书面确认。参与竞争的承接主体应当根据变动后的要求,提出新的书面响应文件材料,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盖章(或签字)确认。
(五)提出候选承接主体。评审小组根据评审结果和评审文件有关规定,按照得分高低排序提出不少于2家候选承接主体名单,形成评审报告并由评审小组成员签字。
(六)确定项目承接主体。购买主体根据评审小组评审意见和候选承接主体名单,研究确定服务项目承接主体。
(七)发布结果公告。购买主体发布购买结果公告,包括购买服务项目名称、购买内容、合同金额及报价明细、承接主体名称等相关信息。
(八)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第四章 定向委托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一)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政策和改革目标,对承接主体有特殊要求的。
(二)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按照政策规定,在改革过渡期内需要由原事业单位继续承担服务的;或者为推动某类事业单位改革,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的。
(三)购买原有服务项目,若更换承接主体,将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增加或原有投资损失的。
(四)承接主体市场发育不足,或者有服务区域范围要求,尚不具备有效竞争条件的服务项目。
(五)承接主体市场具备一定竞争性,但项目金额较小,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成本费用较高的服务项目。
(六)其他因法律法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须特定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情形。
第十五条 采用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定向委托文件。购买主体或邀请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协商小组,对服务项目进行市场调查,研究确定服务项目的具体购买需求和服务标准,测算承接该服务项目所需投入的人工、材料等成本支出、合理利润和相关税费总额,研究制定定向委托文件。
(二)发出定向委托邀请函。购买主体向拟定承接主体发出定向委托邀请函。
(三)编制响应文件。拟定承接主体按照服务项目定向委托文件要求,编制服务项目响应文件。拟定承接主体应对其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开展协商谈判。购买主体或邀请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拟定承接主体进行平等协商谈判,合理确定项目的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最终成交价格等内容,形成协商记录报告。
(五)发布公告。购买主体发布购买结果公告,包括:购买服务项目名称、购买内容、采用定向委托方式的原因、承接主体名称、合同金额及报价明细。
(六)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第五章 异议与复核
第十六条 公告期内,意向承接主体可对公告内容向购买主体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诉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购买主体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解释;提出异议方需要书面答复的,购买主体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意向承接主体对购买主体答复不满意的,可于收到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核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意向承接主体提供虚假材料提出异议或复核的,予以驳回,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