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采〔2020〕37号

发布日期: 2021-08-05   浏览次数: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采〔2020〕37号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财政部要求,我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分步实施,省级预算单位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省以下各级预算单位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具备条件的市县可适当提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二、政府采购意向应当明确具体采购品目和简要技术规格,确保供应商能够通过采购意向提前了解采购项目情况。

三、政府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公开时间应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

四、各级预算单位应及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也可汇总所属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意向集中公开,有条件的单位可将汇总信息同步至其门户网站。

五、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省级预算单位在“预算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意向”模块中录入公开内容,点击“发布”按钮,即可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在上述系统中“采购类型”中选择“紧急采购”,不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各市财政局应结合当地实际完善系统功能、搞好技术服务,确保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便捷、高效。

六、各市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加强对市县级预算单位、本部门所属单位的督促和指导,确保各级预算单位按要求完成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七、省财政厅将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结果,对各级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情况进行通报。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