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为招标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评审意见。任何评委都不得干预其他评委独立自主开展评审工作并签署个人意见。
三、应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不得改变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程序、方法和成交条件;
四、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五、评审专家发现投标人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六、评审过程中,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
七、评审专家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八、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将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与评审内容有关的资料带离评审场所;不得中途离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采购人、监督人的许可;
九、按时参加评审活动,评审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评审期间,暂停使用一切通讯工具。
十、廉洁自律,在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不得私自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和有关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好处和宴请等,谋取不正当利益。